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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春节厦门能放烟花吗 厦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编辑:lxy 时间:2021-02-06 16:56:14 浏览量: 文章纠错

2021年的春节即将来临,过去的春节总是在鞭炮声中度过,近年以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烟花爆竹的燃放也有了一定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虽然很热闹,但是一定要按照规定燃放哦!

厦门市翔安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2021春节厦门能放烟花吗 厦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以下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范围内。

(二)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内,具体包括:

1.大嶝街道辖区的大嶝小镇;

2.新店街道辖区的汇景购物广场、泰禾红门购物广场、翔安闽篮城市广场、劳动公园、翔安法治文化广场、翔安人民体育场、祥福儿童公园、翔安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3.马巷街道辖区的马巷公园、舫山儿童公园;4.辖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范围内,具体包括:

1.大嶝街道辖区的大嶝南路798-880号(双号)、大嶝南路221-243号(单号)、大嶝南路220-518号(双号)、环嶝南路500-652号(双号)、环嶝南路201-377号(单号)(国贸金门湾);

2.新店街道辖区的祥福一里至三里(东方新城安置房、保障房)、祥福四里至五里(汇景新城中心)、祥福六里(宝嘉誉园)、祥福七里(海晟颐翔湾)、祥吴一里至六里(美地雅登)、洪琳湖一里至二里(首开领翔国际)、洪琳湖五里(联合博学园)、洪琳湖六里(莲花尚城)、西岩一里(泰禾红门)、浦园一里(明发半岛祥湾)、浦园三里(阳光城翡丽湾)、宋坂东里(招商雍华府)、新莲一里至三里(首开领翔上郡)、洪前北里(禹州卢卡小镇)、洪前一里至三里、五里至六里(洪前安置房)、鼓锣一里至三里(洋唐居住区)、欧厝西里(世茂御海墅);

3.马巷街道辖区的五星一里至三里、五里至七里(锦绣祥安)、舫阳西一里(金色悦城)、印斗山一里至四里(特房黎安小镇)、印斗山五里(中骏蓝湾尚都)、印斗山六里(联发欣悦学府)、巷西一里(海峡商贸城)、五权一里至二里(后滨安置房)、巷西五里(海翼0592)、西炉南一里(翔美公寓)。

(四)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的具体地点,具体包括:

1.翔安辖区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动车沿线、高铁沿线等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社会福利中心;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公告》禁止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镇(街)要积极做好辖区村(居)民的宣传劝导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

四、本《公告》由区公安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日止。

2021春节厦门能放烟花吗 厦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厦门市同安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公安机关主管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三条、以下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凤岗路以北、凤祥西路以东、凤祥路以北、岗头北路以东、银湖西路以北、华诚三路以东、芸溪路以南、环城北路以南的城区;

(二)同集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南、滨海西大道以西、二环南路以北的城区;

(三)环城北路北侧200米内;(四)环城北路北侧沿线的碧岳社区居委会的五甲,东山社区居委会的北门、社坛,朝元社区居委会的西池、张厝、洋坂、田厝等社区和城北新村。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重大庆祝活动和公共重要节日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通告》由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200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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