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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号查询2018年 北京限号最新通知(时间+区域范围)

编辑:zhf 时间:2018-04-09 11:19:54 浏览量: 文章纠错

2018年北京限号最新的规定已经到了,很多小伙伴都开始沸腾了,毕竟我帝都的交通一直以堵塞闻名,但是,通过适当的限号,交通压力估计会骤减,下面给大家分享今年北京限行的最新通知和查询工具。

北京限号查询2018年 北京限号最新通知(时间+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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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号查询2018年 北京限号最新通知(时间+区域范围)

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切实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7日,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每13周换一次限行日,具体如下:

(一)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三)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四)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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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五、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预警一级)时,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期间,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预警一级)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全天停驶80%。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每天3时至24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尾号轮换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四)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载客汽车,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五)外省区市进京的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备案为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但仍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每天6时至24时,除省际旅游大型客车和邮政专用客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六)以下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1.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客运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红色预警(预警一级),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应对空气重污染交通管理工作。

四、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3]35号)同时废止。

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安排,为改善首都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4月11日起,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机动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对于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二)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通行;本市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证和通行证。

(三)本市黄标车按车辆注册月份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检测不合格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检测时间按照车辆注册登记对应月份进行。具体如下:初登日期为1、4、7、10月的黄标车每年1、4、7、10月分别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初登日期为2、5、8、11月的车辆每年2、5、8、11月分别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初登日期为3、6、9、12月的车辆每年3、6、9、12月分别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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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初次办理的,须到本市各进京检查站或者办证处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通行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可以到本市交通支、大队办理1次有效期为5天的进京通行证件。进京通行证件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部左下侧。

2.初次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经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车辆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

外省、区、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还需提交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凭证。

3.初次办证后延期或者再次办理的,经审核在京期间存在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4.下列进京机动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2)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

(3)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许可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4)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二)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三)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四)全天禁止摩托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五)挂车以牵引车(指有动力的拖车)车型和号牌为准进行管理。

(六)对于外省、区、市黄标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全天禁止进入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七)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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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粘贴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四、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继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远郊区县城关镇黄标车禁行及其它机动车禁限措施和禁限道路范围,由远郊区县政府负责确定并对外公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区域周边设置禁令标志。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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